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0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79779761K。
法定代表人:张树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永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1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93789525K。
法定代表人:冯守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青岛永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青岛永业建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黄格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书面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苏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