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

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某某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2民初5477号 原告: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宁路90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7977976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6号楼1**17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757729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广告)与被告***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祥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心广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瀚祥建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心广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瀚祥建筑支付服务价款27066元;2.瀚祥建筑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双方约定由同心广告为瀚祥建筑制作标牌并提供平板喷绘服务,瀚祥建筑向同心广告支付服务价款27066元。后同心广告依约提供了上述服务,瀚祥建筑却未支付服务价款,故请求判如所请。 瀚祥建筑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双方约定由同心广告为瀚祥建筑制作标牌并提供平板喷绘服务,瀚祥建筑向同心广告支付服务价款27066元。后同心广告依约提供了上述服务,瀚祥建筑却未及时支付服务价款,仅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22年7月12日支付19649元,尚欠741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间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同心广告已完成约定服务义务,瀚祥建筑亦应承担支付义务,现瀚祥建筑仅支付部分款项,理应及时清偿剩余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价款741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