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0596号
原告: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广告)与被告青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同心广告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2021年9月24日,同心广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同心广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