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才进,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民初31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由既是被告所地也是买卖合同中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后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合同联结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作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7)黔2732民初31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起诉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解除《订苗协议》;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安吉白茶苗24万元、返还订金20万元、支付违约4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订苗协议》未约定履行地点。本案管辖权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根据原告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起诉请求解除《订苗协议》;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安吉白茶苗24万元、返还订金20万元、支付违约40万元。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都匀市欣欣苗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贵州省××市。另本案被告住所地即四川省隆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考虑到本案买卖合同标的货物茶苗木已运到贵州省××都××自治县,为便于查明该茶苗木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由就近的贵州省都匀市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
撤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民初3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莎
书记员彭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