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松原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松原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0Y48T14P。
法定代表人:王勤。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368R。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