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3589号
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过埔21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7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新辉大工业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6227559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