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

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0386号
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7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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