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

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495号之一
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7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新辉大工业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6227559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龙观东路32号4栋80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703038032。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泉州朗通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大坪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803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泉州朗通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产品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泉州朗通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佳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