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觉祥展览有限公司

应风啸、厦***展览有限公司等993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193号 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4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风啸,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风啸、***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琳 附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