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193号
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4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风啸,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风啸、***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琳
附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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