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6431号之三
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公益经济社集资楼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16W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09981B。
法定代表人:江志全。
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计64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