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财保67号
申请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公益经济社集资楼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16W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09981B。
法定代表人:江志全。
申请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价值913788.0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侨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913788.02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