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5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村公益经济社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城路**(自主申报)。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提出撤回本案起诉,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荣基沙石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上诉人广东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蒙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 黎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