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

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1534

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18XXXX),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忠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 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陆村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

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115民初2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铁建铁路轨道配件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海双龙物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