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390号
原告: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号-241。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甜,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黄肖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兴,男。
原告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南京***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