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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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70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
负责人朱俞震。
委托代理人王梦婵,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THHM0R,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
法定代表人许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142636637X,住所江苏省兴化市楚水路53号,住所江苏省兴化市楚水路**
负责人申家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