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和卫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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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22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4281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
责任人:沈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雄飞,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卫勋,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THHM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晨晖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和卫勋、杭州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孔海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