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与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QTD98。
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与被告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正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