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与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鄂122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 法定代表人:殷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4)鄂1223执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在金融存款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宸琪盛达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在金融存款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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