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69号
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长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连珠,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4207000000000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泉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