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

***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115号
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连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长岭社区**v>
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鼎力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0703财保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纳税、工资发放、经营交易等需要,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担保人***、胡某自愿以自其自有财产为已被查封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胡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与被查封的财产价值基本相当;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不利于公司申请人生产经营。故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存于银行账户存款继续予以冻结(以实际冻结数额为准);解除对***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其他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胡晓琴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跃进大队第1幢1层商15号房[【武房开】预售(2017)235号];查封担保人胡晓琴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环湖中路东、柏环二路北第1、2号办公楼及商业幢1号办公单元21层7号房[【武房开】预售(2017)147号];查封担保人***购买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交汇处中建宜昌之星C地块16号楼2单元7层020702号房[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3518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被申请人湖北鼎力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泉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