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347号之一
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陵江后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减半收取437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490元,由原告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