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347号

申请人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陵江后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强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