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JU39K,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白洋镇沿江街**。
法定代表人:赵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52459,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丽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宜昌泰庆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21)鄂059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