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CLLU3Y。
经营者吴怀枝,女,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52459。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赔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租材损失费73824.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租金87541元(含押金2万元)、运费1200元、律师费2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39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70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957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8433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