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5245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29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