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52459。
法定代表人:刘丽霞,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审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16081。
法定代表人:丁智勇,副局长。
上诉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金峰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程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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