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鄂0804行初161号
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关坡社区关坡桥西2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G4W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03732693033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荆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