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敬达信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但**与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民初2067号
原告:但**,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8652。
法定代表人:郭建。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Q。
法定代表人:石路祥。
被告:湖北敬达信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XA008。
法定代表人:金梁。
原告但**诉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敬达信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但**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但**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