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民初2067号
原告:但**,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8652。
法定代表人:郭建。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Q。
法定代表人:石路祥。
被告:湖北敬达信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XA008。
法定代表人:金梁。
原告但**诉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敬达信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但**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但**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