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889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889号
原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CPN7K。
法定代表人:孙焕成,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委会院内一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3MA22AT4NXG。
经营者:张先荣。
原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敏
书 记 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