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50号
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委会院内一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张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焕成,执行董事。
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