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56号
申请人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委会院内一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3MA22AT4NXG。
经营者张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芝,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CPN7K。
法定代表人孙焕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路支行账号:5310XXXX177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4225XXXX1192账户内存款25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盛世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路支行账号:5310XXXX177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4225XXXX1192账户内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灌云丰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强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