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2466号
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九宜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新,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振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宜门窗有限公司、***、朱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湖北鑫海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世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