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267号
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1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N5AP4K。
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沙城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670361997。
法定代表人:司天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名下所有的赣F×××××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星名下所有的赣F×××××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丽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