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

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267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1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N5AP4K。
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沙城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670361997。
法定代表人:司天文。
原告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兆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且已经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89元,减半收取913.95元,由原告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丽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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