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临沂易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4154号
原告:**,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新327国道西首路西(经济开发区003号)。
法定代表人:祝均新。
被告:临沂易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朝阳西路北,蒙山北路西(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04号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闫凤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临沂易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廷亮
审判员王松
人民陪审员孙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