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4216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临沂易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朝阳西路北,蒙山北路西(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04号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新327国道西首路西(经济开发区003号)
法定代表人:祝均新
第三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威海市青岛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闫凤芝
原告***与被告临沂易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宋廷亮
审判员王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