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628号
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中心街北首143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中心街北首143号。
负责人:刘翔。
被申请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与双福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德州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山东亮彩漆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