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陈正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琳,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与***、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10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10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10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陈正军、**、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莉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华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盖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