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67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070元、案件执行费299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2、线上查控情况: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情况,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个银行账户上有余额15.19,已成功冻结;**名下共有7个银行账户有余额共1069.77元,还有财付通上有余额53.28元、支付宝上有余额25.21元,均已成功冻结。除此之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3、线下调查情况:8月6日到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经与门卫保安了解,当地无此公司,为虚假注册;查询工商档案,股东均为足额出资,无法追加追究责任。后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你提供的线索的处理情况:你提供的关于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罗而村一区2号居住及其父母经营加油站的线索,我院派人去现场调查,通过走访村民及加油站经营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具体住所无法提供、加油站系其母亲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参与管理,亦长达半年未去过加油站,无所提供其具体住所。
5、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发布限制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正军发布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庆忠
审判员  付联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