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18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6966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平阴玛钢科技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把种植土所用渣土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承接工程后,按合同履行完所有工作内容,但被告未付工程款,且原告现无法联系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8235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接平阴济南玛钢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中C区、D区绿化种植区渣土外运、回填种植土及院内土方内倒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渣土款82350元。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并加盖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公章。因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1份、工程量结算单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82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8235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未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23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079元,由被告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