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意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8执1032号
安徽意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书记员  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