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监11号
原审原告:威海威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台湾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威海威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1083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