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593号
申请人: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326号城投大厦(原名建工大楼)十一层1117-112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同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3245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32456.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