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097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0出生,汉族,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万达广场J2幢610--A2室。
法定代表人:石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与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以程序问题及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