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普利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玲,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石维、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石维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35万元;二、***、石维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528814.46元(包括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及自2016年9月27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三、***、石维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损失(律师代理费)85137元;四、案件受理费21930元,减半收取10965元,由***、石维、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因***、石维、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石维名下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存款共计67609.8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维名下奥迪汽车一辆、比亚迪汽车一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金杯汽车一辆。后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石维、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石维、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数联家居有限公司高消费。并于2019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0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的67609.82元外,剩余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