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板桥飞鹞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496178X5。
法定代表人:李韶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但因申请执行人找不到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处置;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