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47号
申请人:张文成,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韶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张文成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文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张文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