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2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别业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威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楼3层C、D、E、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9046A。
法定代表人:徐根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别业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德威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别业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德威胜公司向别业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696.44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德威胜公司负担。
德威胜公司答辩称,一审处理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德威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认为,德威胜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别业虎连续旷工4天,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按德威胜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五条第4项关于旷工的规定,员工旷工超过三天的,视为自动离职。但以下情形视为旷工:1、未经允许私自外出、无故缺勤者;2、用不正当手段,欺骗、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3、各种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者;4、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者;5、未打卡又未在BPM中提交《出差申请单》、《签卡单》等单据者;6、一天内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不到4个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个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别业虎2016年8月1日至8月5日期间,因德威胜公司将仓库基地从深圳市南山区搬迁至深圳市坪山新区,别业虎到德威胜公司注册地招商局广场与公司领导协商。虽然双方对协商的内容主张不一,德威胜公司主张协商赔偿事宜,别业虎主张协商调岗事宜。但估且不论协商的具体内容,德威胜公司应明知别业虎并非无故旷工,故本院认为,别业虎上述期间未按要求进行考勤事出有因,不属于上述《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旷工情形,德威胜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别业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别业虎请求德威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696.44元,未超过法律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别业虎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深圳市德威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别业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3696.44元;
四、驳回深圳市德威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深圳市德威胜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瑜 瑜
审 判 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周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