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中心与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4075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1730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号楼333-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魏虙戍,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沿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与被告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于2023年4月18日已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