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4民初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祁门县好运连帘窗帘店,经营场所安徽省祁门县鲲鹏岭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ROMPC27。

经营者:倪婷婷,女,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金沙村杨家门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16974055Y。

法定代表人:刘青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九岭大道****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K6E8XR。

法定代表人:焦汝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朱昌学,男,汉族,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祁门县好运连帘窗帘店与被告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昌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皖1024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冻结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或者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登记在倪婷婷名下皖J×××××宝马牌小型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清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宁波金沙森海木屋制造有限公司或者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倪婷婷名下皖J×××××宝马牌小型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云